日本获得《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专利!!作者:中智YS



    一个没有强大自主知识产权资源和管理能力的国家,将难以在知识经济的大潮中主宰自己的命运;一个不善于保护自己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国家,将难以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并成为重要的一员。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警钟响起,提示人们的就是这样一个命题。      中医药是个巨大的宝库,国际上对其不当占有、获取商业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触目惊心。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已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本期对此给予关注。      ①中医药知识屡遭不当占有      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中医药被不当占有的一系列事件触目惊心。      一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授让给阿联酋一公司,于2002年获得美国授权专利,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      日本一家公司2001年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专利,明确对以芍药为活性成分的包括加味逍遥散、当归芍药汤、芍药甘草汤、桂枝茯苓丸4个复方进行保护,并且获得了授权。日本还无偿商业化开发中国《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日本的药王园则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      一加拿大人向美国申请了一种降血脂及甘油三酯的中药配方专利,对其中4种关系密切的配伍组合方式予以限定,1999年获专利授权;      一韩国人把传统中药牛黄清心丸进行剂型改造,向我国提交了牛黄清心微胶囊的专利申请……      传统知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框架下已使用多个世纪的知识,世代相传并不断改进,一直在某些领域起着重要作用,最多见的如医药知识、农业知识等。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越来越感兴趣,将之视为一种“公知领域”的、可免费使用的知识,相关研究的投入不断加大。      对我国来说,类似上面的中医药传统医药知识被发达国家当作“免费大餐”的事件屡见不鲜,他们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不遗余力地对中医药进行商业研发。发达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侵害,使处于“公知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流失,潜藏着可能损害中医药可持续发展并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严重隐患。      ②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很无奈      “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无偿获取商业利益,这一现象在国际上正日益增多,利益损失及其危害无法估算。”参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课题研究和组织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副司长苏钢强说,“更让人痛心的是,面对这些‘生物海盗’的行为,目前却没有哪种明确的法律或制度对其予以限制或制裁。”      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设立的,基本目的是鼓励创新,因而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从经典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是不受保护的。比如不能保护已公开的经方及防止外商的不当开发,再加上昂贵的申请费用等,反而给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增加了很多壁垒。虽然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但主要是如何保护和发展中医药,缺乏如何处理国外进行“生物海盗”行为,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不当授权的内容。      “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不是完善的问题,而主要是缺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说。      ③促进传统知识保护立法      难道中医药传统知识只有沦为各国的“免费大餐”吗?近年来,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浪潮给中医药的全面保护带来了一缕曙光。由于传统知识被第三团体盗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且传统社区及传统知识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淡化及现代文化的冲击,传统知识面临消失,因此,需要像保护珍稀物种一样加以保护。在国际保护传统知识的呼声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年至1999年进行了全球传统知识考察后,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专门负责传统知识保护的有关工作。      广州中医药大学副研究员陈朝晖认为,利用该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相结合,可较好地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全面保护。这种保护并不是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已公开的传统知识,如申请专利、版权保护等,而是从保护传统知识的角度出发,主要针对如何防止第三团体的不正当开发和不正当授权,以及针对传统知识开发所获得的利益分享机制。      传统知识保护体系主要内容有:知情同意原则,当被第三团体利用时,持有人应被事先告知并签署相关协议,还有权知道应用该知识的结果;利益分享原则,第三团体开发传统知识时,应与持有人共享商业利润;防止不正当授予知识产权及不当开发,包括防止第三团体在他国进行的未经持有人授权的非法专利申请,及对已公知公用技术的不当授权等。      “由于传统知识保护体系尚处于国际立法阶段,中国应积极参与有关的会议及论坛,支持该保护体系朝着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方向迈进。”陈朝晖说。

时间:2011-7-12 分类: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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